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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箱內嚴禁用明火發熱元件進行加熱,防止由閃火而引起爆炸。加熱管表面流經有機蒸汽情況下,其表面zui高溫度不得超過有機蒸汽的自燃溫度。電氣控制系統不得有引起跳火的元器件。如不得不用時必須布置于箱體外并對此部分電器加以正壓通風。
2、箱體的控溫和超溫控制系統必須可靠,確保箱內溫度不會超過有機蒸汽的自燃溫度。必要時應采用連鎖設計、雙重獨立超溫保護和超溫噴淋降溫系統等。
3、箱體結構必須有能量釋放部分(如安全門等)。這是控制爆炸對環境危害的一種辨證方法。只要結構設計許可,其開啟壓力應盡可能小而開啟面積盡可能大。
4、根據有機蒸汽爆炸極限下限的體積百分比及蒸發量設計換氣通風循環系統,防止箱內有機蒸汽的積累超過爆炸極限下限。能測出工作室內有機蒸汽的(體積百分比)濃度,以使設備及時作出保護反應。但目前還沒有這種可以應用于各種有機蒸汽濃度測量的傳感器。被烘物體在擱板上的位置應作出專門規定,以便被烘物體均勻受熱并使蒸發出的有機蒸汽及時被帶離物體表面。
5、如果有機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氣比重時,風道設計應有效地防止有機蒸汽下沉于烘箱底部或死角內。因此箱體內壁應光滑,也便于清潔。設計加熱部分位置時,還需要考慮熱輻射對被烘物體可能產生的影響。
6、活動的機械部分應采取防磨擦起火星的安全措施。高速運轉部件有可能發生磨擦的部位應采納安全間隙設計和軟金屬結構。有可能積蓄靜電的部位應考慮接地問題。